阳泉市曲艺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阳泉市曲艺家协会是阳泉曲艺工作者组成、是全市曲艺家自愿结合,进行自我教育,促进曲艺创作、表演、艺术革新、理论研究和艺术交流的人民团体,是阳泉市文联的团体会员,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家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二条 阳泉市曲艺家协会在市委、市政府的领导下,在市文联的具体指导下,团结和带动全市广大曲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文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、推陈出新的方针,深入现实生活,繁荣曲艺创作,收集、整理曲艺遗产,开展理论研究,创新和发展曲艺艺术,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,为建设生态文明、平安和谐的新阳泉而努力奋斗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三条 大力繁荣曲艺创作。积极地为会员的学习、深入生活、进行创作提供条件。发扬艺术民主,采取各种方式鼓励和帮助他们创作更多的优秀曲艺作品。
第四条 以最广泛地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为己任,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责。通过各项艺术活动,对会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。
第五条 积极研究曲艺的现状,总结经验,开展曲艺评论,不断解决新的问题。同时,加强阳泉曲艺的历史和基本理论的研究,探讨阳泉曲艺艺术的发展规律,促进阳泉曲艺艺术的革新。
第六条 积极推广优秀新书目、新曲目和优秀传统书目、曲目,鼓励多出精品,勇于创新,开展各种艺术样式、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争,不断提高演出的思想艺术质量。
第七条 重视和推动本地区传统曲艺的挖掘、抢救、搜集、整理工作,以保护和传承地域优秀文化遗产,丰富上演节目。
第八条 积极开展曲艺研究和评论工作,加强对曲艺现状的调查研究和评论,加强曲艺(特别是本地区主要曲种)历史和曲艺理论的研究,探讨曲艺的发展规律。
第九条 积极发现、扶植和培养曲艺创作、表演、音乐、研究、评论、编辑出版、教育和组织活动等方面的人才。
第十条 认真组织区域性各种形式的比赛、评奖活动,对优秀的曲艺创作、曲艺表演、曲艺音乐、曲艺研究评论等给予表彰和鼓励。
第十一条 鼓励会员参加曲艺普及工作,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曲艺活动,满足人民群众对曲艺的需求。
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地区间的曲艺艺术交流,开展不同门类艺术间的艺术交流,促进曲艺艺术的发展。
第十三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有关政策,积极 发展曲艺文化产业,为进一步促进曲艺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。
第三章 组 织
第十五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,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职权。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职权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主席团会、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组成主席团,领导本会工作。 设名誉主席一名,由主席团推举。
第十七条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。增设曲艺艺术指导组和曲艺发展推进组,主要负责曲艺艺术的协调指导与曲艺工作产业化的推介等工作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八条 凡具有本市公民身份, 拥护本会章程,在曲艺创作、表演、音乐、研究、评论、编辑出版、宣传、教育和组织活动等方面做出实绩,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,并附本人业绩材料,经会员二人介绍,经本会主席团委托秘书长会议批准,方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的义务;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;有推荐新会员的义务,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二十条 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参加本会活动及本会工作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,经主席团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;恢复会员资格,需由主席团重新审定。
第五章 经费及其它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1、政府扶持;2、会员会费;3、社会赞助;4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;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。
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